为加强保护湘江的意识和力度,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湖南正着手制定出台相关条例,管理湘江流域用水护水等问题。
今天上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下称《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在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提请审议的《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相比,今天再审的《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在名称表述上有所不同。会议透露,经过一审程序后,常委会委员认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表述更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个方面保护湘江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更加突出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湘江,契合老百姓保护湘江的愿望。
与之前的《条例(草案)》相比,本次再审的《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在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湘江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扩充了内容。
为加强对湘江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治理湘江流域水污染上,湖南没少下功夫。为提高下一阶段治理力度,《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在第三章“水污染防治”中增加了有关治理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湘江干流永州与衡阳交界断面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以及有色、化学制浆造纸等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第三十九条规定:“湘江流域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帮助重点污染企业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立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强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是湖南保护湘江的又一体现。为促进湘江流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湘江流域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禁止在湘江流域两岸的国家级公益林区、湘江主要支流源头及其两岸的一、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纷纷表示,制定该《条例》不管是对保护湘江还是对推动湖南“四化两型”都十分有必要,《条例》要增加社会监督内容,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污染行为,要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在线监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