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林业厅会同吉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三种林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贷款。
《意见》分类明确了可用于抵押和不可用于抵押的林权。可抵押林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森林或林木资产的,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