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四川省林业厅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至2019年5月31日止。
该办法所称“受灾林木”,是指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雪冰冻、干旱、风灾、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劈裂、折干、倒伏、翻蔸、枯萎、濒临死亡和已死亡的林木。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特种用途林、国家一级公益林、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等受灾林木采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灾林木的采伐应根据损失程度及可及度,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近后远”,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森林经营、森林恢复、次生灾害防治、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并实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
下列受灾林木可实施采伐: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树干撕裂木;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须采伐的林木;人工商品林和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风(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濒死木。此外,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烧木、干旱和冻害木,应在受灾后经1个以上生长季观察,确认死亡的,方可实施采伐。
申请受灾林木采伐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调查设计文件,含受灾调查报告、采伐作业设计;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国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集体、个人身份证明。受灾林木采伐审批,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有关采伐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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