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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林权管理中心:发出“乌龙”权证系“工作失误”
 
http://www.paper.com.cn  2014-05-23 市场导报

  根据 《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是在永嘉县鹤盛镇蓬溪村,有村民发现一块早在1964年免费租给正江山林场的林地所有权竟然被划到了正江山林场的名下,当地林业部门于2007年发出了一本“乌龙”林权证。对此,永嘉县林权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林地所有权归正江山林场所有纯属“工作失误”,现已将该情况上报领导,对错发的权证有错必纠。

  所有权归林场村民发难 2014年5月6日,记者来到永嘉了解最新情况。据一位蓬溪村村民代表介绍,对于林地,正江山林场的使用权村民并无异议,但是林地的所有权则是争议的焦点。

  “这块林地原本就是我们村无偿租给正江山林场的,但是所有权不应该归林场。”这位村民代表告诉记者,这块涉及林权纠纷的万亩林地,有证据显示,至少在1964年之前,归属于当时蓬溪村的蓬一、蓬二、蓬三大队。在一份1964年9月10日签订的《合同》显示,为响应国家号召,当年他们将这块万亩林地免费租给“正江山林场”统一经营管理。但是2013年下半年,林地开始以森林公园的形式对外开放,并收取门票,这让蓬溪村的村民们很是气愤。

  “2013年底,不少村民与正江山林场交涉林地所有权问题。”这位村民代表告诉记者,直到这时,他们才发现这本2007年下发的“乌龙”林权证。一本证号为(2007)第4400049号的《林权证》上,记者看到,发证机关永嘉县林业局确认“林地使用权”人为正江山林场。此外,另一本证号为(2007)第4400051号的《林权证》上,林业局却又确认正江山林场为“林地所有权”人。

  为此,蓬溪村村民曾于2013年11月期间对森林公园进行封堵,经过永嘉县相关部门调解,森林公园的门票收入将划入村集体账户,在林地所有权纠纷的官司打完后再重新进行分配。

  林地应由当地政府确权 5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永嘉县林权管理中心。“接到反映后,我们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了此事,事后,有很多村民对于林地的确权产生了误解,认为林地是由林权管理中心进行确权,这是不对的。”办公室主任王亿青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林地所有权应由当地政府进行确定,林权管理中心仅作为发证机构,况且2007年永嘉县林权管理中心尚未成立,出现错误属于工作失误。”

  这两本林权证是在2007年6月25日核发的,由于当时发证的两位关键人物,经办人汪某及负责人陈某均已无法核实当时情况。王主任表示,自林权中心成立后,林权证发证过程中,涉及“所有权证”的,清一色都是集体所有的。因为国有的林地,不需要发证,本身就是国家的。

  王主任还告诉记者,对于林地所有权归林场一事,县政府此前便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但是在会议过程中,就有蓬溪村村民前来,致使会议中断。此外,“五·一”期间游客众多,但是很多蓬溪村村民直接封堵森林公园,导致森林公园无法正常对外开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今县政府已高度重视此事。

  5月7日中午,记者离开永嘉县林权管理中心时,接到蓬溪村村民代表来电称,“封堵森林公园的情况早在2013年底便已开始,到现在已经有半年之久,但是经过调解双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门票收入全部划入村集体账户。对于林地所有权问题,我们将拿起法律武器。”

  “乌龙”林权证应予以撤销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沃薛军律师告诉记者,“从目前的材料分析,1965年永嘉县政府曾经发文将涉案林地行政划拨给正江山林场。但是这个行为是错误的,因为涉案林地一直是集体所有,政府无权作行政划拨;政府划拨的只能是国有林地。”

  此外,沃律师还表示,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正江山林场,其使用权应当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而且转让应该公开挂牌交易,以保证公平、透明、合理。但是涉讼林地的开发却没有见到相应的程序,并且这样大面积的林地开发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审批?这些还都是未知数。

  “本案违法林权证应予撤销,并在查明权属的基础上重新发证。”沃律师认为,发证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此外,沃律师还表示,如异议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对再次发放的林权证,利害关系人认为错误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林权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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