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林业厅获悉,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胸径5厘米以下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天然林或人工林将分别按标准进行补偿。
原补偿标准从1991年执行至今,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为当地前三年耕地(旱田)平均年产值的8.5倍到12倍,而建设项目使用耕地(旱田)的,这两项补偿费用一般为25倍至30倍。
新的补偿标准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
林木补偿标准,按新标准中规定的胸径5厘米以下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天然林或人工林,分别按标准进行补偿。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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