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中国环保几十年来的工作,尽管取得一些成就,可“环保还算努力但环境生态问题依然解决不了甚至越来越严重“的悖论也备受关注。对于环保领域这个悖论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问题,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开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药方”,可以说是进行了环保制度的“二次启蒙”。
首先,污染问题受“GDP至上”影响。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最大贡献者之一。在“GDP至上”的影响下,要想让地方政府割舍这块大蛋糕非常困难。不过,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权重”,有望从源头上遏制“污染”。
其次,污染背后依稀有权力的影子。许多工业企业尤其是国企和各类工业园区有行政级别,而且经常高于所在地方环保部门甚至地方政府。另外,国企领导与地方政府领导、上级相关部门领导有轮岗的可能,这也使得地方环保部门的执行能力大打折扣。对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地方政府环保职责。四中全会更是强调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领导法律责任。
再次,发展类规划与环保制度的执行屡屡“走偏”。发展类规划及其经济指标通常被“过度”实现和“超额完成”,而环保类规划及环保制度的执行经常“缩水”。对此,三中、四中全会强调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和规划等的制定、实施和责任追究,未来“规划走偏”的机会与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及环境标准制定未倾听群众声音。群众获得环境和污染信息的渠道、辨析环境与污染信息的能力、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觉悟和水平有限。而企业对群众公开环境信息的自觉性不足。还有,在中国往往是污染企业排污达标,但依然扰民。究其原因就是环境标准制定中缺少公众听证。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群众参与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并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参与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正是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保障。
期待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污染问题是不可能的,而期待一劳永逸地解决制约污染治理的背后制度性问题也是不可能的。但从制度上进行“二次启蒙”,整体提高对政府决策者、企业家、各级执行者和行动者的规制以及公众的意识,将为更深层次改革和环保目标的实现提高动力。(作者是复旦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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