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环保局公开作出了对44家单位(个人)因环保违法问题处以行政罚款、处罚,其中青岛长丰纸品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6mg/L、氨氮浓度为12.1mg/L、悬浮物浓度为72 mg/L,分别超出《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及其修改单2.52倍、1.42倍、2.6倍。黄岛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处以行政罚款1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