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省环保厅了解到,2月13日,尤溪县公安局对沈湖纸厂5名股东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是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环保法以来,福建省首例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此次尤溪县环保局将沈湖纸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是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及公安部、环保部等5个部门为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1月9日,尤溪县环保局对沈湖纸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行为下达了停止排污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2015年2月3日现场突击检查时发现沈湖纸厂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2月9日尤溪县环保局将沈湖纸厂无排污许可证且拒不停上排污案件卷宗移送给县公安局,2月11日尤溪县公安局和环保局联合到沈湖纸厂现场调查取证,2月12日县公安局对五个股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月13日正式对沈湖纸厂的5名股东羁押实施行政拘留。
尤溪县沈湖纸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而以试生产为由违法排污。福建省环保厅执法负责人介绍,之前对此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只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但处罚下去经常要走听证、复议、诉讼等较长的法律程序,或者要给企业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时间,对法院判决后或过了三个月仍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又要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执行的过程,有的案件还因各种原因强制执行不了。一个案件办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两年,不但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对环境违法行为也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惩诫效果。环保法律法规处罚条款很多,但真正管用的不多,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常常感到心有余而劲使不上,企业违法排污也很容易死灰复燃。
据了解,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促使违法者纠正违法排污行为。其中行政拘留是对尚未构成环境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制裁,虽然只是短期拘留,但其对违法者产生的心理震慑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教育作用不可低估。沈湖纸厂业主在知道将被尤溪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后,震动很大,立即停止了生产并着手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