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北区环保法庭对此案做出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车主屈某、司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5万元、2万元。(据本报报道)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入刑之后,我市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它意味着,恢恢法网,更加紧密地笼罩在污染环境犯罪者的头上,也宣示着治理环境污染的重典时代已经开启。或可预见,这首个判例之后,法治亮剑污染环境环境污染犯罪,将成常态。
环境污染,人人都是受害者;污染环境,必须支付法律代价。审视我们所生存的环境,正遭遇污染的威胁。治乱须用重典,向污染环境行为亮出法律的尖牙利齿,用法律的红线来框定环境保护的底线,是环境治理的必由路径。
从这起案件来看,两位污染环境犯罪者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可谓薄弱的可怜。为了一己之私、一时之便,向水源地倾倒工业废水,这种对污染后果的无意识,是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最可怕的观念缺陷。而向污染环境犯罪者追究刑责,无疑有利于唤醒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观念。毕竟,法律制裁的目的,除了惩处,更是为警示。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只有让每起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都得到法治的惩罚,环保治理的被动态势才能得以扭转,保护环境才能成为公众自觉。
环保是场保护家园的全民保卫战,而法律,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武器。让法律亮剑污染环境犯罪成为常态,只有持续发力,污染环境的任性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制约。向污染环境行为亮出法律的牙齿,污染环境的肆无忌惮才会成为过去式,清山绿水才能回归现实,公众的健康安全才能得到呵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