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0月12日起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四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0章、95条,将于2016年初提请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介绍说,条例草案对水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四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生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为吸取“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的章节。条例草案规定,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防止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条例草案还设立了“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的相关内容。高绍林介绍说,一是建立上下游联动协作和协同管理制度;二是建立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和数据通报制度;三是建立跨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制度;四是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还强化了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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