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日前,青岛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全市划分为两类排放控制区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青岛市实际,青岛市环保局首次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范围按照要求执行。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青岛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省环保厅要求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从严管理不再划分一般控制区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共分三类,包括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核心控制区是指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一般控制区是指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14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范围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包括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公岛自然保护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范围为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青岛市无大气污染物排放一般控制区。
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青岛市作为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由于当前大气呈区域性污染的特点,不仅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超标较为严重,农村地区空气质量也不能达标,对全市大气污染源应从严管理。因此,青岛市不再划出一般控制区。
将成为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
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相关负责人解释,2013年,山东省环保厅和山东省质监局联合发布了省厅要求,按照标准要求,全省需要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本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不同类别的控制区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大气污染控制区的划定是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
此外,该负责人认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定是以本辖区的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为依据,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倒逼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业调结构、转方式。控制区范围划定后须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不同的大气排放标准,可有效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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