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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落地四川 11类小企业明年全部取缔
 
http://www.paper.com.cn  2015-12-23 四川发布

  取缔小型造纸等“10+1”小企业

  在防治工业污染方面,《方案》明确要求,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不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企业。

  《方案》要求,重点改造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城镇新区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到2017年,成都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鼓励成都平原种植需药量低农作物

  在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方面,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等整治重点区域,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方案》提到,在成都、自贡、德阳等市的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成都平原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调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各市(州)根据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环保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

  优布局,各市州搬迁或关闭城区污染较重企业

  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方案》要求,鼓励发展节水产业,严控高耗水产业发展。长江干流(四川段)沿岸应严格控制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

  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低于321亿立方米

  《方案》提到,到2020年,保证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21亿立方米以内。地热、矿泉水等商业开采将受到严格限制,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提倡工业节水,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改装节水器,居民将获补贴

  《方案》要求,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有条件的城市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2015年起,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3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理顺价格税费,完善收费政策

  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2015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实行“红黄牌”制度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按季度在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成都等重点市将控制磷污染物排放

  《方案》要求,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在总磷超标集中的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资阳等重点市实行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成都市要在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州)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防治水污染“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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