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3月1日起,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五类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将移交同级森林公安行使。这是时隔35年后,四川省再次启动林业行政执法改革。
根据《方案》,需移交的五类权限范围分别是,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及森林公园、防沙治沙和血吸虫病防治及退耕还林等。初步统计,共涉及行政处罚事项74项。其中,野生动植物类最多,为24项。
此外,林木种苗、森林检疫、木材运输三类行政执法权限,将在前述改革完成后,逐步移交同级森林公安。最终,林业部门将只保留一支行政执法队伍。
改革方式上,主要通过合理划分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实现行政监管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以及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
改革后,森林公安机关所需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并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须按规定预算级次全额上交国库。涉林行政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且不得按照市场定价收取费用。四川省将成立省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和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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