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下称《环境税法》),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法》对“税收法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首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过的《环境税法》,不仅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同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环境税征收管理程序。另外,与原排污费不同的是,环境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也不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在他看来,排污费收入规模不大,预计环境税的收入规模也可能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环保行为,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在《环境税法》施行之后,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现实挑战。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间接税执行总监岳蕾认为,从企业税收管理角度看,随着2018年环境税的开征,将伴随着一些合规义务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风险。因此企业及早进行准备,以应对未来的税务合规要求。此外,在《环境税法》颁布之后,将会陆续起草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于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地方上可能会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因此相关企业应保持密切关注。
税改亮点
记者:此次于2016年12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税法》,有哪些值得关注之处?
梁因乐:第一,《环境税法》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收费减免,即: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二,《环境税法》进一步规范了环境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本法还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
另外,与原排污费不同的是,环境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也不再采取专款专用方式。虽然环境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环保投入力度还会不断加大。
记者:为什么要采取“费改税”的形式进行环境税改革?
岳蕾: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在《环境税法》出台前,由环保部门向排污企业收取排污费。排污费对中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作用。但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二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三是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最后,清费立税,符合《立法法》的精神,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例如,在《环保法》实施后,对于环境税减免相较于排污费将更加严格,纳税人如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纳税,即为违法行为,再无与地方政府博弈空间。
记者:此次环境税被拟定为地方税,其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此意义在哪里?
梁因乐:意义之一,是健全地方税收体系。随着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推开,营业税不再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2017年要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收体系方案。
环境税作为一个新税种,背后的收入分配格局也是构建以上方案的内容之一。现行的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然而,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环境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将更加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意义之二,是利于实际征管。环境税属地特征明显,日常企业排放指标监测、监管、征收都由地方政府来做,将该税种归地方既是当前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必然,也是为了将环境税落到实处。
不过环境税收全部归地方,也有需要制度保障。不少学者担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可能会鼓励企业多排污,产生负面激励。事实上,此次环境税立法通过设定上限,也正是规避地方政府为增加收入而大幅上浮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
落地障碍
记者:您觉得,就环境税接下来的落地实施而言,当下还可能会面临哪些难点或者阻力?
梁因乐:环境税法落地的最大挑战就是征管环节,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如何协作关系税法执行效果。强化征管手段,切实确保环境税法起到作用,两个部门如何配合征收是落实这部法律的关键。
《环境税法》中的四个税目的征管手段也需要细化。例如,其中的噪声污染如何进行衡量,需要与环保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商讨。
记者:环境税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税种,有些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很难准确测算的。您觉得如何实确保企业申报数据真实可靠,保证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在未来,环境保护部门和税收征收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又应该如何界定划分?
岳蕾:在环境税法出台后,将不断有实施细则对具体的检测、计算的实操技术进行规定。另外,我认为,环境税将延续、借鉴以往排污费的计征方法。例如,环保法第十条,延续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保部门和税收征管的权责划分,环境税法在立法时已进行了考虑。(车船税法已有类似规定)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此前,税务机关已与工商部门、外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此次,《环境税法》再次提出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建立涉税共享平台,这与现行国家加强提高税收透明度的目标一致。
记者:在环境税税目上,其覆盖范围是否应该进一步扩大?您觉得未来还应该包括哪些税目?
岳蕾:环境税的开征步骤将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今后可能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对环境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和细化,不排除未来把二氧化碳排放等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充分体现其‘绿色税制’功能。
企业应对
记者:虽然此次环境税改革的总体原则是“税负平移”,但还是很多企业担心,环境税的征收可能会加重企业自身负担。对此,您如何看待?在您看来,环境税开征后,影响企业环境税负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梁因乐:从税制设计角度来说,《环境税法》制定的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税的税额下限。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的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总体来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企业的负担能力问题。环境税和其他的税收还有一些不一样的,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负担的平转从这个角度考虑是适当的。
从立法初衷来说,《环境税法》核心的目的不是为了使得排污企业税负增加,是为了更好地建立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环境税法》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记者:环境税征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挑战?中国企业应该做哪些准备或者进行怎样的纳税筹划?
岳蕾:从企业战略上看,《环境税法》出台,小企业如果没有环保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质应缴的费用就变大。企业可趁此机会重新计算环境成本,加大环保投入,提早布局。
从企业税收管理角度看,随着2018年环境税的开征,将伴随着一些合规义务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及早进行准备,以应对未来的税务合规要求。在《环境税法》颁布之后,将会陆续起草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于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地方上可能会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
记者:环境税的征收,对于中国当下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对于去过剩产能,有何意义?
梁因乐:排污费收入规模不大,预计环境税的收入规模也可能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环保行为,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层面征收环境税,意味着全行业统一标准,通过法规促进产能的淘汰,成为调整工业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相关行业“去产能”的契机;长期来说,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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