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保定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在环保方面颁布的首个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条例以清单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发改、工信、住建、环保等各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同时对应监管事项确定了各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从制度设计上解决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缺位和失位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等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防治措施。针对煤烟型污染,该市从调整能源结构入手,划定市、县建成区的禁燃区,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采取建成区城中村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改造,拆除特定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推广洁净煤和清洁燃烧炉具等措施。针对PM10经常成为保定市首要污染物的现象,条例规定在建设工程方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控制扬尘实施规范并负责监督。
条例明确,将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努力构建立体监督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网格和市、县、乡、村、企业五级管理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授权市政府制定举报有奖制度,赋权单位和个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引用信用评价制度,管理排污企业。建立和完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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