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3月1日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2017年山东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4236亿元,增长7.3%。“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要严把高能耗项目的节能审查关口,使投资结构更加合理。”省宏观经济院院长刘冰表示,《办法》是为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据了解,《办法》与之前施行相关法规的区别在于审查环节的前置和分级、分类管理细则的明确。 按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省发改委作为山东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一级单位负责。”省发改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据上述工作人员介绍,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需要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依据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全省发改部门将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归集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此外,以煤炭作为燃料或原料的项目,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相关规定,满足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节能审查前取得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根据《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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