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之前,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如今春节过去已有一段时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也都开工许久,在2018年接下来的日子里,相关企业定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面临十万至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排污单位实施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 2.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偷排、4.篡改或者5.伪造监测数据; 6.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8.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9.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 10.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1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12.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1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4.对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5.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6.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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