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受短期经济利益驱使,湿地开发利用几乎成为常态。 虽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渔业法规许可在天然水域内捕捞,国土、水利法规许可挖沙、采矿,土地承包法规许可湿地内种植林木、芦苇、莲藕等经济作物。 涉及湿地保护管理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配套、不协调甚至冲突之处,为湿地开发利用大开方便之门。 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常德市汉寿县境内,总面积3万公顷。过去,由于各方面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保护区内开垦、采挖、捕捞、种植等密集的生产活动一浪高过一浪,产业开发兴旺发达,给湿地生态造成毁灭性破坏。 1998年,国务院授予汉寿县“中国黑杨之乡”称号;2004年,常德市推出“五个百万亩”(其中包括造杨树林100万亩)工程;汉寿县在2008年湖南省全面启动林权改革时,明确提出“谁栽谁有、合栽共有”,并为造林户颁发林权证……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倡导,充分激发了群众在湖区湿地洲滩造林的积极性。 一时间,乱栽乱垦自然湿地现象愈演愈烈。到2017年,保护区杨树种植面积已达12.25万亩,仅核心区就有5.08万亩。 2006年,围栏养殖大闸蟹等开始从江浙引进西洞庭湖,并迅速发展,仅2008年就新增2.6万亩,当年外洲围栏总面积已超6万亩。 同时,保护区内电击鱼、炸鱼、迷魂阵等随处可见,违法捕捞、采砂、毒鸟现象也层出不穷。 原本应该万籁俱寂、万物生长的自然湿地,乱象横生。 在全省各地,由于人口增加、城镇化推进等,随意侵占、开垦、填埋湿地的行为在当时频频发生,其中一些案例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3年,规划建设的“天空城市”项目可能侵占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湿地,影响候鸟栖息,由于媒体和志愿者及时阻止,才最终迫使项目暂停建设。 2014年,位于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采桑湖湿地被承包商开发养殖大闸蟹、种植湖藕,候鸟栖息地及湿地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后来由于林业部门强力阻止,湖藕才暂时没有采挖。 在当时,这些都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有一定的必然性。在全国,亦不例外。 受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完全无视发展质量与效益等陈旧发展观的影响,对湿地资源的无序、粗放、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湿地资源几乎遭受灭顶之灾是必然的。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直以来,洞庭湖区渔民数量庞大,淡水鱼养活了湖区一带数万渔民。 但由于采取掠夺性经营,使用“迷魂阵”“电打鱼”等手段,竭泽而渔,洞庭湖渔获物群体结构低龄化、个体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大量采砂挖沙又严重破坏湖区多种鱼类的索饵场、繁殖场、育肥场和洄游通道。 此外,湖区每年还产芦苇60多万吨,造纸企业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盯上了这一片浩浩荡荡的芦苇,“产量大又便宜”。 统计显示,1996年,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才40多家,10年后便迅速发展到236家,每年造纸产量达100多万吨。这些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环保设施不健全,每年未经处理向洞庭湖直排废水1亿多吨。 开发强度越来越大,水生生物总量和种类持续下降,标志性湿地物种越来越少。 早期,洞庭湖地区曾分布的我国特有物种如扬子鳄、白鳍豚等野生种群基本灭绝,中华鲟、江豚等物种濒临灭绝。 近年监测结果表明,尽管洞庭湖区越冬水鸟种类和数量没有明显变化,但是一些物种如东方白鹳、白头鹤、白鹤、白枕鹤等明显减少。以前在洞庭湖比较常见的珍稀植物如莼菜和粗梗水蕨已经灭绝,野生菱、野生荷难觅踪迹,多为栽培品种。 可以说,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不断增长、城镇化加速推进,社会各界对湿地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日渐多元,湿地保护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作为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洞庭湖在过去50多年里,面积从5000多平方公里已缩减至2625平方公里,损失近半。 湿地,是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 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调洪蓄水、降污固碳、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方面,湿地具有不可替代的强大生态功能。 显然,完全无视湿地自然资源巨大的“潜在价值”,片面、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是导致随意侵占、无序开发湿地现象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保护与开发矛盾依然突出,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认真、全面反思。 现在,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自然资源产权不清晰,制约了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现行的国家和集体产权混合、产权分离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易导致资源掠夺性开发。 洞庭湖建有4个自然保护区,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属岳阳县、君山区等10多个县市区,仅西洞庭湖保护区拥有1.2万亩、东洞庭湖拥有约2万亩土地权属;其资源管理权又分属渔业、国土、航运、水利等部门,保护区实际上只有管理部分野生动植物的职权。 当前,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正向纵深推进,涉及湿地保护管理的重大改革已经触及部门和行业利益,对现有管理体制和模式形成冲击。 经过10多年努力,全国湿地立法仍未出台,依法治湿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受此影响,尽管《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早在2005年已经出台,但有效保护管理机制体制、生态补偿机制仍未建立,对破坏湿地的行为界定不具体,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办法和处罚主体,处罚力度偏弱。 与森林一样,湿地具有巨大的生态服务价值,“公共产品”属性更鲜明,“外溢”现象更显著,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极其重要。 为了保护湿地,需要湿地地区民众做出牺牲,不仅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受到限制,而且还要承担湿地野生动物致害带来的直接损失。 位于东洞庭湖西侧的采桑湖镇,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数十万只候鸟在周边农田觅食,仅冬小麦损失就接近200万元。麋鹿种群得以在洞庭湖区繁衍生息,湖区政府和群众为此也承担了麋鹿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不难预见,未来,不仅在洞庭湖,在全省更广泛的“一湖四水”湿地保护区,随着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长会更快,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损失会更多,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缺失的现状必须尽快改变。 湿地事业只有彻底走出保护与开发矛盾依然突出的困境,才会真正迎来久违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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