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环保局公布了修订后的《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从7月起正式实行。新的《条例》施行后,加大了对水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额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一旦违反,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提升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
此次修改后,《条例》加大了对水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额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一旦违反,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还会责令责任者限期消除环境危害,赔偿环境损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即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现场,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都纳入违法行为处理
此次,《条例》中依法增加禁止排污的违法行为方式,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纳入禁止范围。
目前,合肥市对一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