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于2018年4月2日对你单位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存放于污染环境防治场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8000万件彩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项目未按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存放于规定的贮存场所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18〕第01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18〕第013号)和《辉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为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七日内改正。 2、处以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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