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福建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抓好环保督察移交问题问责追责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提升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密组织调查处理和问责工作。7月31日反馈会后,省里相继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对环保督察问责做出全面部署,要求相关部门从讲政治高度,对移交的13个问题线索逐一调查到位、处理到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环保问责工作,省委书记于伟国、省长唐登杰亲自审核相关报告,提出具体意见与要求。省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推动问责工作,牵头成立省环保问责领导小组,明确了问题处置五条原则、三项制度,确定了十条问责原则,梳理三个工作阶段13项工作流程,迅速、规范、有序开展调查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市县党委政府上下联动,协同推动问责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6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8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1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诫勉40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