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月26日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如果违反,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如果企业未根据应急需要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期间的经营收入,并处违法生产期间经营收入的3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