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纸机供应商质保金235万元,江苏凤程纸业被供应商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2年9月13日,原告上海轻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凤程纸业有限公)签订《商务合同书》,主要约定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4800/500长网多缸低定量瓦愣纸造纸机一台,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29380000元,并约定了结算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交付设备并于2014年3月将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已逾12个月。 经查明,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日,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货款2703万元,质保金235万元未支付。另查明,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市凤程纸业有限公司,其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季鹤凤为其唯一股东。以上事实,有商务合同书、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季鹤凤系其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一直未能偿还。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上海轻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程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商务合同书、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为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质保金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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