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笔者从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获悉,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公告显示,2019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固体废渣堆放场没有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废渣有渗滤液流出,该渗滤液没有收集处理,直接流向雨水渠排向外环境。 2020年2月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告知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开平市东发纸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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