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受极端不利天气叠加排放增加影响,我省臭氧污染明显加剧,臭氧平均浓度146.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9个城市优良天数率同比下降。 为尽快扭转不利局势,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科学执法,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7月16日,省生态环境厅再度对外公布4起典型案例,这也意味着我省在三天内公布了7起针对臭氧污染的典型案例。 同样的错误犯了两次 被罚11.45万元后延期缴款 泸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泸州合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是未开启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泸州合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通过执法人员的教育,该公司当场开启了污染治理设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因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治理设施、2019年9月25日因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堆贮存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标准,2020年3月24日,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45万元。由于疫情影响,考虑到企业筹措资金较为困难,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延期缴款申请,对企业下达了延期缴款同意书,减轻企业负担。 典型意义:此案中该公司两次因涉及未按照规定运行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体现了该公司在日常生产活动中管理上的缺失,企业环境保护主体意识不到位。此案在处罚上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一年内多次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处以较重的罚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做好企业服务,同意企业延期缴款,给予企业较长的筹款时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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