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笔者从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当地一家纸箱厂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罚2.2万元。 被罚2.2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13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调查武功县某纸箱厂,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印刷工序作业时,配套建设的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检查发现活性炭吸附装置内过滤棉已饱和,活性炭棒未填充完全。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部分未能完全处理直接排放于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7月29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纸箱厂陈述申辩权,但该纸箱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被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最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根据相关法规法条对该纸箱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万贰千元整(小写:人民币2.2万元)。 相关法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属于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情况,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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