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当事人)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计罚没117.29万元。 无证生产,但符合质量标准 当事人成立于1996年4月29日,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等业务。直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系用于包装雀巢8次方冰激凌的包装盒,直接接触包装在里面的8块冰激凌,属于《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附件目录所列食品用纸容器中的淋膜纸盒制品。 现查明,200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9年9月11日至2009年9月14日,当事人销售2009年9月1日前生产的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129.43万只,取得销售收入即货值金额25.50万元,违法所得3.29万元。 二、2009年9月8日至2020年8月22日,当事人生产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36219.29万只,并于2009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即货值金额6570.48万元,违法所得91.99万元。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追回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63000只,并于2020年9月25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追回的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进行抽样送检(抽样200只)。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符合相关标准。 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2009年9月11日至2009年9月14日销售2009年9月1日之前生产的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工业产品行为。 当事人在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生产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之规定,构成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工业产品行为。 当事人生产上述雀巢8次方冰激凌彩盒期间采取相关措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且经抽样送检,上述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案发后当事人主动追回部分涉案产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合计被罚没逾117万元 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肆拾贰圆玖角肆分(32942.94);2.罚款人民币壹(1)万圆整。 对当事人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雀巢8次方海盐味粘胶纸盒63000只(含送检200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万玖仟玖佰壹拾圆肆角玖分(919910.49);3.罚款人民币贰拾(21)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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