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群星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日期为2013年12月13日的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原讼法庭延长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所取得的临时禁制令,冻结群星纸业及慧富的资产,涉及金额达1,968,000,000港元,惟更改禁制令以(其中包括):(1) 容许本公司提取500,000港元用作支付有关法律意见及代表的费用;(2) 容许慧富就法律意见及代表方面使用合理金额(不超过100,000港元);及 (3) 将群星纸业及慧富遵从法院指令披露彼等资产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1月9日。就高院案件编号:HCA2428/2013而言,法院亦已批准将证监会提交申索陈述书的限期延长至2014年2月7日之前,以及将群星纸业及慧富提交抗辩书的限期延长至2014年4月4日之前。群星纸业及慧富将于可行情况下尽快申请撤销禁制令。
群星纸业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
暂停买卖
于2013年12月20日,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发出指令,指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由2013年12月20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群星纸业股份的一切交易。
应群星纸业要求,公司股份已于2011年3月30日起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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