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今天联合发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林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以及林业补贴标准等问题予以明确。
记者从《办法》获悉,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对于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对此,《办法》规定,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办法》还明确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其中,造林补贴是对对国有林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直接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等;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同时,《办法》还规定,对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比如,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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