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森林认证工作,保障森林认证活动公正、公平、有序进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森林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现公告如下:
一、森林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修订有关管理及技术文件,按照认证依据开展森林认证审核活动。现有的获证组织应结合监督审核等方式按照本规则实施转换审核等工作。
二、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8号公告《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中的“森林认证PEFC”和“森林认证FSC”调整至“森林认证”领域,与“中国森林认证CFCC”实施统一管理。
三、现从事“森林认证PEFC”和“森林认证FSC”的认证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2015年底前取得森林认证领域的批准资质,逾期未取得的须停止开展相关认证工作。同时,遵照自愿原则对获证组织做出合理安排。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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