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还没有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关于保护土壤环境的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该条例分为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5条。
条例在立法理念上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条例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和调查,完善监测体系。条例设专章对农产品产地以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政府可以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场化机制,建立诚信档案,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条例坚持重典治污,突出从严保护,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用严格的制度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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