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时隔8年再次启动修法,12月19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对饮用水、地下水污染和流域生态水资源保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规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饮用水安全状况等信息,同时加大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追责力度。对于这部直关造纸企业生存的法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次都有哪些修正。
8年后再次修定水污染防治法,为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此次启动修改,主要为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并吸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
未监测工业废水最高可罚20万
据了解,这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衔接新的环保法,提炼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水十条"中的内容,同时还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经验。
修正案草案将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加大了考核和追责力度。明确规定,若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违法排污企业将面临更高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未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缴纳1万元-10万元罚款。修正案草案不仅将罚金提高到了2万元-20万元,还规定逾期不改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小编提醒各厂商注意: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设应急水源
修正案草案规定,如果是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其政府应建设应急水源、备用水源,或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农村地区则可以联合邻近乡镇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并将饮用水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草案对化工厂附近的水污染监测做出详细规定,并对工业废水排放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要求。修正案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供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草案提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报废矿井、钻井或取水井等,应实施封井或回填。
根据修正案草案,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预处理至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后方可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简化了行政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明确提出排污许可证应说明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继续着力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
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除饮用水和地下水之外,草案在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突破,要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草案把流域生态保护的概念落实到了具体规定,表现出对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视。
根据草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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