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纸业发布公告称,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1号)。
具体内容如下:
“刘洁:
经查,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你任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董事。你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青山纸业股票988,800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规定,你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但你未预先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刘洁先生已于2017年6月29日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公司将持续跟踪本次原董事刘洁违规减持股份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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