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时代出版原副总吴寿兵因受贿被立案侦查,时隔一年半后,该案有了最新消息。日前,和讯网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吴寿兵涉受贿25起,受贿金额合计810万元。法院一审判处吴寿兵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4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吴寿兵行贿的25起中,有6人已被另案处理,另外还有晨鸣纸业、博汇纸业两家上市公司涉案其中。 受贿25起单笔最大150万 元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寿兵,男,1965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研究生文化,时代出版传媒(60199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任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厅级),曾任安徽教育出版社副社长、社长,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寿兵利用分管基建、教辅发行、纸张采购、印刷公司、教材中心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42万元。 其中:人民币797.40万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18499.50元)、面值5.5万元购物卡、面值2万元加油卡和一只日志系列116234-63600型“劳力士”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800元)。 和讯网发现,吴寿兵受贿的25起案件中,单笔贿送金额最大的为150万元,来自合肥市钰丰投资总经理万某贿送,为感谢吴寿兵在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受贿金额最小的一笔来自安徽时代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方某,其在2011年-2014年共计贿送2万元加油卡给吴寿兵。 博汇纸业、晨鸣纸业两家上市公司卷入 另外,吴寿兵受贿案中,还有两家上市公司卷入,分别是晨鸣纸业和博汇纸业。在2000年-2015年期间,吴寿兵收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人民币72万元,收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等人民币33万元。 2000年至2008年,被告人吴寿兵任安徽教育出版社副社长、社长期间,安徽教育出版社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纸张,为得到被告人吴寿兵的关照、顺利开展业务,2000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安排其公司业务经理以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1万元,先后17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7万元,吴均予收受。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寿兵任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纸张采购期间,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为得到被告人吴寿兵的关照、顺利销售纸张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5万元,3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5万元,吴予以收受;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10万元,4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40万元,吴予以收受。 资料显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文化纸和包装纸板的生产和销售,于2004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控股股东为山东博汇集团。博汇纸业年报表明,2004年-2010年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延良,杨延良于2014年变更为博汇集团法定代表人。 据博汇纸业原法人杨延良证实,吴寿兵在纸张采购方面有话语权,用哪家纸厂的纸张、用多少,都要由吴寿兵拍板。杨某表示,“我为了拓展、维持公司业务量,经手送过55万元给吴寿兵。自2000年中秋节至2008年中秋节,我还安排公司负责安徽业务的副总经理王某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送过钱给吴寿兵,每个节1万元,他们俩一共送给吴寿兵17万元钱。” 除此之外,吴寿兵还收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等33万元。 2010年至2015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得到被告人吴寿兵的关照,顺利销售纸张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公司,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到合肥请被告人吴寿兵吃饭,并送给被告人吴寿兵1万元,吴予以收受;2010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每年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或其公司副总经理李某2到合肥,以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2万元,9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8万元,吴予以收受。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寿兵为联系业务,先后7次到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或李某2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2万元,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4万元,吴均予收受。 主动退赃被判刑7年 法院另查明,2015年下半年,因安徽省审计厅对安徽出版集团前董事长进行离任审计,被告人吴寿兵担心自己受贿的事情会被查出来,主动向行贿人退还受贿赃款,共计240万余元人民币。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吴寿兵的亲属主动退缴涉案赃款440万元人民币。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吴寿兵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17.75万元,预缴罚金人民币60万元。 2018年4月,吴寿兵受贿案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寿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寿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二、被告人吴寿兵违法所得人民币806.75万元、劳力士“ROLEX”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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