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笔者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获悉,慈溪市某纸箱厂因厂房搬迁,未及时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在试产时被慈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逮个正着。由于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该纸箱厂被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7日10时,慈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兴园查获一家无证印刷企业。执法人员发现一只印有“九阳”商标的纸箱,并对现场的一只纸箱和六块印刷底板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后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经查,该纸箱厂于2020年7月份搬至该地,还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刚刚试产了两百只纸箱,违法所得80元。2020年11月30日,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纸箱厂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依法调查、对现场拍照取证、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获取以下证据: 2020年11月27日,由该纸箱厂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慈溪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检查该纸箱厂,并查获该纸箱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0年12月4日,由该纸箱厂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六页)各一份,证实现场检查情况客观真实以及该纸箱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0年12月4日,由该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印刷授权委托书、印刷委托单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格; 2020年12月10日,由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案件调查证明》一份,证明该纸箱厂此前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经查证,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该纸箱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于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纸箱厂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纸箱厂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纸箱一只和印刷底板六块,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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