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安平县某纸箱厂。 据了解,2024年5月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平县某纸箱厂的纸箱项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纸箱厂4月初的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土壤污染。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安平县某纸箱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该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安平县某纸箱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平县某纸箱厂作出罚款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15: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规定,百分值(11%-20%),取值15%; 违法主体类型:简化管理,百分值(1%-5%),取值3%; 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百分值(6%-10%),取值8%;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 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 具体的罚款金额:(15%+3%+8%)×200000=52000(伍万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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