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7日
西曼纸业有限公司等7家造纸公司和美国造纸同业国际工会提交对薄棉纸、皱纹纸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
2004年2月18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产品(tissue paper product)和皱纹纸产品(crepe paper product)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
2004年4月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纸产品作出产业损害初裁。 |
2004年4月9日
产业损害初裁提交美国商务部 |
2004年11月30日
美国商务部(DOC)发布公告,宣布对我绉纸制品(Certain Crepe Paper Products)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我绉纸制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在美进行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266.83%。 |
2005年1月6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皱纹纸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皱纹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
2005年1月19日
美商务部(DOC)致函我驻美使馆经商处:应本案强制应诉企业—中国航空科技进出口总公司的要求,美DOC将召开对华棉纸制品反倾销案公众听证会,会议将围绕各方就本案递交DOC的案件辩护词和反驳意见中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会议开始时间为1月24日 (周一) 下午2:00,DOC同时规定了听证会的进程表。 |
2005年2月4日
美国商务部在2月4日发表的最后裁决书中指出,中国公司出口的棉纸在美国市场构成倾销。据计算,所有倾销公司的倾销幅度相当,均为112.64%。 |
2005年3月8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我输美棉纸产品作出终裁,认定我棉纸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在美国销售,损害了美国的相关行业。 |
对棉纸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美国公司(6家)
西曼公司、鹰公司、花城公司、卡罗克、纸业服务公司和扑特尼公司
对皱纹纸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美国公司(2家)
西曼公司和美国绉纱公司
涉案产品主要分布在下列海关编码中:
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95059040。 |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
中国的皱纹纸的反倾销日程安排
程 序 |
日 期 |
提交申请书 |
2004年2月17日 |
立案 |
2004年3月8日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 |
2004年4月1日 |
美国商务部初裁 |
2004年9月14日 |
美国商务部终裁 |
2004年11月29日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
2005年1月13日 |
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
200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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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
中国的皱纹纸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企 业 名 称 |
倾销幅度(%) |
江苏国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
266.83 |
福建南平市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266.83 |
福建新吉福企业有限公司 |
266.83 |
宁波Spring Stationary有限公司 |
266.83 |
福州轻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
266.83 |
福州Magicpro礼品有限公司 |
266.83 |
中国其他公司 |
26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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