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职工多次收受供货商好处费,共计113.5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隋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年4月至2017年5月,晨鸣纸业(000488)职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供货商好处费共计113.5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书显示,隋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寿光市,住寿光市。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隋强在晨鸣纸业工作期间,利用担任晨鸣集团三厂纸机自控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4月份至2017年5月份,多次收受供货商王某的好处费,共计113.5万元,为王某谋取利益。2017年9月1日,隋强在晨鸣纸业稽察部工作人员找其核实情况时,其供述了收受王某14.1万元的事实并于9月5日向其单位交款14.1万元。
法院判处隋强有期徒刑5年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9.4万元
法院认为,隋强在晨鸣纸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隋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二、继续追缴隋强违法所得99.4万元。